集装箱运输适用于各种类型、各种规模的货物和各种运输需求,包括国际贸易、内陆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
集装箱运输,也就是所谓的Container freight transport,它利用大型容器——集装箱,将各类货物整合成一个集装单元。这种运输方式能够配合现代流通领域的大型装卸机械和载运车辆,实现高效、便捷的“门到门”货物运输服务。
集装箱物流适合运输什么货物,物流是非常重要的行业,全球货物运输都是通过物流进行的。集装箱物流作为全球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承担着大量商品和原材料的跨国运输任务。它以高效、安全、可靠和成本效益为优势,适用于多种类型的货物运输,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集装箱物流适合运输什么货物。
集装箱物流以其标准化和模块化的特点,为各种货物提供了一种高效的运输解决方案。从理论上讲,几乎所有可以装入集装箱的货物都可以通过集装箱进行运输,但实践中,一些货物因其特性更适合使用集装箱。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合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类型:
工业制成品:工业制成品如机械部件、电子设备、汽车零件等,常常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运输。集装箱的密封性和保护性为这类货物提供了良好的运输环境,确保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食品:从新鲜的水果和蔬菜,到加工食品,甚至易腐品,集装箱的温控功能确保了食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新鲜和安全。特别是对于需要冷链运输的食品,集装箱物流提供了稳定且可控的温控环境。

化学品和危险品:一些化学品和危险品需要特殊的存储和运输条件。集装箱的设计可以满足这些严格的要求,提供安全的封闭环境,同时确保货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零售商品和消费品:从服装到玩具,从家居用品到个人护理产品,这些零售商品和消费品是集装箱物流的主要运输对象。由于集装箱可以容纳大量的这类货物,因此它也是大规模零售商品运输的首选方式。

医疗用品和设备:医疗设备和用品,如手术器械、医疗设备、药品等,往往需要特殊的存储和运输条件。集装箱物流同样可以提供这样的环境,确保这些关键物资的安全及时送达。
建筑物资和重型设备:建筑项目需要的重型设备、建筑材料等物资往往体积庞大且重。集装箱为这类货物的跨国运输提供了便利,同时也能保护货物不受长途运输中的损坏。
汽车和摩托车:无论是全新的还是二手的汽车和摩托车,都可以通过集装箱进行运输。集装箱为这些车辆提供了保护,避免了运输过程中的刮擦和损坏。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集装箱适用货物的分类:
开顶箱:配备横向木质铺板和帆布顶罩,非常适合运输整体、粗重或大型机械设备。
框架箱:无箱顶和两侧,方便从侧面装卸。主要承载超重货物,也适用于装载牲畜和无需外包装的裸装货物,如钢材。
冷冻箱:具有出色的隔热和气密性能,能维持低温环境。特别适用于运输和储存易腐食品。
挂衣箱:专为挂衣物设计,内部配备多根横杆和挂绳,可直接将衣物挂在上面。

再来看看集装箱运输的两种主要方式:
整箱运输(FCL):货主将货物装满整个集装箱后,以箱为单位进行托运。通常的流程是,承运人将空箱送至工厂或仓库,货主装货、加封后交给承运人,然后凭借站场收据换取提单。
拼箱运输(LCL):当货主托运的货物数量不足以装满整个集装箱时,承运人或代理人会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集中、装箱等操作,这些工作通常在承运人的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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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此项术语中,我们需要承担的风险就是把货送到客户货代的指定地点即可,但是我们在此项术语中要注意一点就是费用问题。费用组成是:国内运费+港口本地杂费,一般我们往往会遗漏掉港口的本地杂费。由于客户指定货代会收取的费用比我们自己货代要高,所以我们在给客户报价的时候一定要格外注意,要不这就是我们的利润减少的点。
我们在给客户报离岸价的时候,那我们给客户报价的价格组成就是:国内运费+本地港口杂费+货物成本价。我们一定不要把FOB记成EXW去计算成本,否则会少掉一部分成本,也许那部分成本恰恰是我们自己的利润。
那我们知道有离岸价,那肯定就一定会有到岸价,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称为离岸价格,从而也把价格术语中包含运费与保险费的CIF说成到岸价。
但是真正的到岸价并非CIF,而是DES。DES指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负责运送到目的港船上为止,负责货物到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不是到岸价是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因为CIF术语属于形式交货,即在装运港船舷交货后,风险转移给收货人,并不需要把货物送到客户的指定港口才算完成交货。
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所以我们不要把CIF误认为是到岸价。
针对离岸价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起运港的杂费问题,由于我们在和客户谈完所有费用之后我们才会知道客户的指定货代信息,那么那个时候我们就错过了知道客户指定货代收取费用的标准,那么对我们来说费用和我们预算的相差就会对我们造成一定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和客户谈好贸易术语之后就要问到客户要指定货代信息去跟他们核对我们此批出货的本地港口杂费是多少,做到最精确的报价,不要让自己预算好的利润就这么走掉了。
而FOB客户一定要指定货代!担心无单放货,该怎么办呢?先放一个案例
案例
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一宗,贸易方式为FOB。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毕竟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恐怕不容易。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
事实证明,在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划算等因素。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对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操心。恰恰这个观点有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具体船公司我就不说了,厂家订舱的时候记得询问航程,这个很重要),这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部分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可以降低仓储费用。如果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我想厂家都有很深的体会吧,现在的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我们要注意。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
注意事项
1.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2.提高定金比例,减少客户反水概率。当货运方式拗不过客户的时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着亏本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家非要偏执于自己意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的为好。
5.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中信保,对冲风险。投之前了解下他们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卖方怎么办?
网上给出的建议包括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会不会狡兔三窟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背景,对这些威胁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进张罗难免劳民伤财、心力交瘁,接下来的生意都不用做了。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联盟是与国际数字贸易、传统产业、政府机构等合作共同构建的,是一个由数字贸易产业相关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等组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国际联盟。联盟紧紧围绕数字贸易,服务内容涵盖外贸数据查询、企业风控、物流配送、供应链金融、碳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旨在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提高各产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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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运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