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 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 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 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 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 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 除外责任 ① 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 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 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 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 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 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 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货代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 1、 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 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 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 对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 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集装箱整箱流转过程: 1、 发货人在自己工厂或仓库货装箱地点配置集装箱; 2、 发货人在自己工厂或仓库货装箱地点配箱、装箱; 3、 通过内陆运输,将集装箱货物运至集装箱码头; 4、 根据堆场计划在对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装船 5、 根据装船计划,将集装箱货物装上船舶 6、 通过海上运输,将集装箱货运地卸船港 7、 根据卸船计划,从船上卸下集装箱货物 8、 根据堆场计划在堆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收货人前来提货 9、 通过内陆运输,将集装箱货物运至收货人工厂和仓库 10、收货人在自己工厂和仓库掏箱地点掏箱 11、集装箱空箱回运 集装箱拼箱流转过程 1、 发货人自己负责将货物运至集装箱货运站 2、 集装箱货运站负责备箱、配箱、装箱 3、 集装箱货运站负责将装载的集装箱货物运至集装箱码头 4、 根据堆场计划将集装箱暂存堆场,等待装船 5、 根据装船计划,将集装箱货物装上船舶 6、 通过海上运输,将集装箱货运地卸船港 7、 根据卸船计划,从船上卸下集装箱货物 8、 根据堆场计划在堆场内暂存集装箱货物,等待货运站前来提货 9、 集装箱货运站掏箱交货 10、集装箱空箱回运 海运集装箱出口业务 一、发货人在出口货运中的业务 1、 订立贸易合同 2、 备货 3、 租船订舱 4、 报关 5、 货物装箱与托运 6、 投保 7、 支付运费和签发提单 8、 向收货人(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二、船公司在出口货运种的业务 1、 掌握代运的货源 2、 配备集装箱 3、 接受托运 4、 接受货物 5、 装船 6、 制送主要的装船单证 三、集装箱码头堆场在出口货运中的业务 1、 集装箱的交接 2、 制定堆场作业计划 3、 集装箱的装船 4、 对特殊集装箱的处理 5、 与船公司的业务关系 四、集装箱货运站出口货运业务 1、 办理货物交接 2、 积载装箱 3、 制作装箱单 4、 将装载的货箱运至码头堆场 进口货运业务 一、船公司在进口业务中的业务 1、 做好卸船准备工作 2、 制作并寄送有关单证 3、 卸船与交货 4、 提货单的签发 二、集装箱码头堆场在进口货运中的工作 1、 集装箱的卸船准备工作 2、 卸船与堆放 3、 交付 4、 有关费用收取 5、 制作交货报告和未交货报告 三、集装箱货运站在进口业务中的业务 1、 做好交货准备 2、 发出交货通知 3、 从码头堆场领取载货的集装箱 4、 拆箱交货 5、 有关费用收取 6、 制作交货报告和未交货报告 四、收货人在进口业务中的业务 1、 订立贸易合同 2、 租船订舱 3、 申请开信用证 4、 投保 5、取得有关装船单据 6、获取提货单 7、提取货物 8、索赔 |
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文章名称:《货运代理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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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此项术语中,我们需要承担的风险就是把货送到客户货代的指定地点即可,但是我们在此项术语中要注意一点就是费用问题。费用组成是:国内运费+港口本地杂费,一般我们往往会遗漏掉港口的本地杂费。由于客户指定货代会收取的费用比我们自己货代要高,所以我们在给客户报价的时候一定要格外注意,要不这就是我们的利润减少的点。
我们在给客户报离岸价的时候,那我们给客户报价的价格组成就是:国内运费+本地港口杂费+货物成本价。我们一定不要把FOB记成EXW去计算成本,否则会少掉一部分成本,也许那部分成本恰恰是我们自己的利润。
那我们知道有离岸价,那肯定就一定会有到岸价,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国际贸易中的FOB价格条件称为离岸价格,从而也把价格术语中包含运费与保险费的CIF说成到岸价。
但是真正的到岸价并非CIF,而是DES。DES指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必须负责运送到目的港船上为止,负责货物到港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不是到岸价是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方船舷而不是目的港。因为CIF术语属于形式交货,即在装运港船舷交货后,风险转移给收货人,并不需要把货物送到客户的指定港口才算完成交货。
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提交索赔的,理由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所以我们不要把CIF误认为是到岸价。
针对离岸价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起运港的杂费问题,由于我们在和客户谈完所有费用之后我们才会知道客户的指定货代信息,那么那个时候我们就错过了知道客户指定货代收取费用的标准,那么对我们来说费用和我们预算的相差就会对我们造成一定的损失。
所以我们在和客户谈好贸易术语之后就要问到客户要指定货代信息去跟他们核对我们此批出货的本地港口杂费是多少,做到最精确的报价,不要让自己预算好的利润就这么走掉了。
而FOB客户一定要指定货代!担心无单放货,该怎么办呢?先放一个案例
案例
青岛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韩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青岛公司向韩国公司出口木质家具一宗,贸易方式为FOB。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青岛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毕竟货款没有收到,再退运或转售第三方都要带来不小的损失,于是,卖家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恐怕不容易。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该种贸易方式下通常产生两套提单:船东单和货代单。货代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为shipper向船公司订舱,取得船东单;国内出口商得到的是货代签发的提单(甚至得不到提单),发货人、收货人通常显示的是卖家和买家。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
事实证明,在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划算等因素。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对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操心。恰恰这个观点有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具体船公司我就不说了,厂家订舱的时候记得询问航程,这个很重要),这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部分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可以降低仓储费用。如果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我想厂家都有很深的体会吧,现在的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我们要注意。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
注意事项
1.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2.提高定金比例,减少客户反水概率。当货运方式拗不过客户的时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着亏本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家非要偏执于自己意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的为好。
5.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中信保,对冲风险。投之前了解下他们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卖方怎么办?
网上给出的建议包括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会不会狡兔三窟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背景,对这些威胁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进张罗难免劳民伤财、心力交瘁,接下来的生意都不用做了。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联盟是与国际数字贸易、传统产业、政府机构等合作共同构建的,是一个由数字贸易产业相关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等组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国际联盟。联盟紧紧围绕数字贸易,服务内容涵盖外贸数据查询、企业风控、物流配送、供应链金融、碳中和服务等多个领域,旨在推动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提高各产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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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运网
